作者:朱正 来源:朱正的BLOG 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社会具有重要价值而被视为"权
利之母",在各国宪法中,往往被列为基本权利之首。然而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受
限制的言论自由,自由是一块以法律为疆界的领地,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
切事情的权利,一个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是以不妨害其他公民的自由为限度的。当言
论自由超出了这个限度即被视为违法。

网络的普及一方面为人们享受言论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方面又因这种
权利被滥用而给社会造成了伤害。作为一种应对滥用言论自由的防卫措施,"删
帖"便应运而生。

"删帖"是指网站管理人对已经发表于本网站并经他审查被认定为违法言论的作品
(包括文字、图片、动画、视听等多种形式和格式)以永久不可恢复的方式删除或
者予以屏蔽的行为。

因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删帖"绝不应当被视为网站管理人可以恣意妄为的个人
特权,否则,它损害的价值将远远大于所维护的价值。"删帖"作为一种防卫措
施,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手段,应当依法谨慎而为。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站管理
人对于"删帖"的态度和做法亦有所区别,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严格依法
办事,法无明文禁止不删帖;二是法律禁止的言论一律删,批评性言论则屏蔽或移
入回收站(偶尔亦有发贴人申辩后给予恢复的情形);三是"我的地盘我作主",凡
我不喜欢的言论一律"删无赦",不论发帖或跟帖,一律不得使用"民主"、"自
由"、"人权"、"专制"、"暴政"、"镇压"等预先设置的"敏感词"。

对于以上第一种做法,本法官持支持态度;第二种做法则值得商榷,有待改进。对
于批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言论,无论观点是否正确均应准许发表,这
是受到宪法第四十一条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上述第三种做法,本法官持强烈谴责
态度。也许这些网站管理人要说,会员才能发帖,而会员注册时都接受了我的服务
条款,根据服务条款,我有绝对的删帖权,爱怎么删都行,网站是我开的,又没有
收"发贴费",怎么就不能删呢?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凡是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
发帖服务的网站均有义务避免妨害网民的言论自由,无论会员注册时使用的是实名
还是虚拟的身份,都不应有任何区别,否则,网站就会成为"权利的陷阱"。网民与
网站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有几分类似,网站
的服务条款也与商家的"店堂告示"一样,不得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否则当属无效
条款。很显然,强迫网民放弃言论自由的条款是无效的。以食品店的免费品尝活动
为例,如果让顾客吃了过期变质的食品,虽然也算白吃,可是如果顾客回去后拉肚
子,肯定有权向店家索赔。

设置"敏感词"是一种粗暴、无理而且愚蠢的做法,语言文字只是一种纯粹的工
具,无论是贬义词还是褒义词都没有"阶级性",并不专属于哪一个政治派别。设
置"敏感词"是对言论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出版自由和著作权的赤裸裸的妨害。举例
来说,有一位研究宪法学的学者要在网上发表一篇关于宪法学的理论文章,可是网
站却把"民主"、"人权"、"自由"设置为"敏感词",这文章还怎么写?又有一位历史
学家想在二战结束纪念日在网上发表一篇文章警醒世人警惕纳粹幽灵的复活,可是
网站把"暴政"、"极权"、"专制"、"屠杀"设为"敏感词",人家还怎么谴责法西斯主
义?

提到依法"删帖",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制订一部成文的《互联网违法有害言论约束
法》,但这并不表明"删帖"是一种无法可依的随意行为。限制违法、有害言论公开
发表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类法律之中(如《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
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订的条例和规章等等)。法律可分为不同的层级和位
阶,那么,什么样的法律可以作为删帖的依据呢?从立法学的原理看,立法对宪法
保障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其立法的程序应当最严格,规格应当最高,通常应当由
一国的议会按照制订基本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在我国,以国务院条例以及部门(如
文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规章的形式制订并颁布限制
言论自由的法律,窃以为欠妥。(建国近60年,尚未制订《新闻法》、《出版
法》、《广播电视法》,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和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制订的《互联网
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十种言论是禁止出版的: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虽然违法有害言论的范围很好界定,但在网站管理活动中判定具体的作品是否包含
违法有害内容却不见得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对言论进行审查也不是随便阿狗阿猫
就能胜任的工作,只有人格健全、思想成熟并且具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有可能担此重
任,建议国家对网站的言论审查员设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也来个"持证上岗"。
因为这个岗位的工作涉及到权利和秩序,实在是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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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1/10/2008 03:4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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